栏目分类券商两大重点业务新规落地,另类子与私募子公司可投范围、风控要求各做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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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02 19:10 点击次数:159财联社5月10日讯(记者 高艳云)距离公开征求意见仅一个半月,券商两类子公司管理规范修订终归正式落地。
5月10日,中证协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从文件来看,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优化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二是完善子公司部分业务及内控监管要求;三是强化对子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的约束;四是完善人员管理相关要求;五是补充自律管理要求及措施;六是补充上位法依据。
中证协指出,此次修订工作,主要是为全面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新“国九条”和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要求,总结规范经验与实践需求,加强证券公司监管,回归本源,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督促行业机构树牢“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稳健发展。
修订原则也是在对过往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强化的基础上,进行小幅度必要调整,保持规则及行业预期稳定性的同时,回应市场合理诉求,及时解决行业发展及风险防控需解决的问题,以便更好发挥投资业务功能和服务实体经济。
重点修订四大方面
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子公司的业务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将另类子公司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开展跟投业务纳入规范中,在与母公司做好业务划分和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另类子可适当投资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明确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相关要求,规定二级管理子公司应当登记为基金管理人且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扩充了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标的种类,提升闲置资金管理灵活度。
二是对子公司内控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另类子公司需加强交易行为管理,规范对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投后管理、持续控制和管理风险均提出了相应要求;强化对子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的约束,规范新增了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行为管理的要求,并增加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违规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禁止性规定。此外,规范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做好业务划分,切实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
三是对人员管理方面做了进一步补充完善。明确子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由母公司选派;要求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强调相关人员投资行为应符合有关规定,子公司应当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四是自律管理层面的一些要求。包括子公司报送事项,以及明确另类子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协会可对从业人员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自律措施等内容。
修订更务实,持续防范“末梢失控”
总的来说,《两部规范》是适应证券公司股权投资业务风险防控和规范发展需求的,市场各方认为规则的修订更加务实,此前业内比较关注的问题也基本得到了明确,总体表示认可支持。
中证协修订完善《两部规范》,旨在更好地推动证券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国家战略、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同时,组织架构规范工作收官,有必要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加大机构组织架构规范与监管力度,持续防范“末梢失控”,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现行有效的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和私募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发布于2016年12月30日,从实施情况来看,证券公司组织架构进一步规范,子公司层级进一步简化,业务进一步回归,合规风控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回归主业、精简组织机构、理顺业务体系、强化内部管控、有序缓释风险”的工作目标也得以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居民财富管理能力得到增强。
中证协表示,下一步,协会也将按照证监会的工作安排,持续加强对两类子公司的自律管理,加强对证券公司组织架构的关注和另类子公司投资情况的监测,同时继续做好行业答疑解惑工作,依托委员会及时召开全体会、座谈会、行业调研等,及时了解行业对规则的适应和业务开展的难点,发挥桥梁作用,为监管部门提供实践信息和有效意见。
相关数据统计显示,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共84家,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79家。
中银证券近期研报称,证券公司通过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进行直投、跟投业务服务于实体企业股权融资需求,预计随着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职能的进一步强化,证券公司对私募子公司、另类子公司投入将增加,同时成立资管子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以服务于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也将成为证券公司发展的重要趋势。